1.1、工程樁應進行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抽樣聲測管檢測。
1.2、基樁聲測管檢測方法應根據聲測管檢測目的。
聲測管檢測方法及聲測管檢測目的
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判定豎向抗壓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通過樁身內力及變形測試、測定樁側、樁端阻力;驗證高應變法的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聲測管檢測結果。
通過樁身內力及變形測試,測定樁的抗拔摩阻力。
單樁水平靜載試驗確定單樁水平臨界和極限承載力,推定土抗力參數判定水平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通過樁身內力及變形測試,測定樁身彎矩。
鉆芯法:
聲測管檢測灌注樁樁長、樁身混凝土強度、樁底沉渣厚度,判斷或鑒別樁端巖土性狀,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
低應變法聲測管檢測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
高應變法:
判定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聲測管檢測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分析樁側和樁端土阻力。
聲波透射法聲測管檢測灌注樁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
1.3、樁身完整性聲測管檢測宜采用兩種或多種合適的聲測管檢測方法進。
1.4、基樁聲測管檢測除應在施工前和施工后進行外,尚應采取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聲測管檢測方法或專業驗收規范規定的其他聲測管檢測方法,進行樁基施工過程中的聲測管檢測,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2、聲測管檢測工作程序
2.2、調查、資料收集階段宜包括下列內容:
1、收集被聲測管檢測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資料、樁基設計圖紙、施工記錄;了解施工工藝和施工中出現的異常情況。
2、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的具體要求。
3、聲測管檢測項目現場實施的可行性。
2.3、應根據調查結果和確定的聲測管檢測目的,選擇聲測管檢測方法,制定聲測管檢測方案。聲測管檢測方案宜包含以下內容:工程概況,聲測管檢測方法及其依據的標準,抽樣方案,所需的機械或人工配合,試驗周期。
2.4、聲測管檢測前應對儀器設備檢查調試。
2.5、聲測管檢測用計量器具必須在計量檢定周期的有效期內。
2.6、聲測管檢測開始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低應變法或聲波透射法聲測管檢測時,受檢樁混凝土強度至少達到設計強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2、當采用鉆芯法聲測管檢測時,受檢樁的混凝土齡期達到28d、或預留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達到設計強度。
3、承載力聲測管檢測前的休止時間除應達到本條第2、款規定的混凝土強度外,當無成熟的地區經驗時,尚不應少于規定的時間。
土的類型休止時間(d)
砂土7
粉土10
非飽和15、粘性土
飽和25
注:對于泥漿護壁灌注樁,宜適當延長休止時間。
2.7、施工后,宜先進行工程樁的樁身完整性聲測管檢測,后進行承載力聲測管檢測。當基礎埋深較大時,樁身完整性聲測管檢測應在基坑開挖至基底標高后進行。
2.8、現場聲測管檢測期間,除應執行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當現場操作環境不符合儀器設備使用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2.9、當發現聲測管檢測數據異常時,應查找原因,重新聲測管檢測。
2.10、當需要進行驗證或擴大聲測管檢測時,應得到有關各方的確認,并按本規范第4.1、~4.7、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3、聲測管檢測數量
3.1、當設計有要求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施工前應采用靜載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征值:
1、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樁基;
2、地質條件復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3、本地區采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聲測管檢測數量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總樁數的1%;當工程樁總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于2根。
3.2、打入式預制樁有下列條件要求之一時,應采用高應變法進行試打樁的打樁過程監測:
1、控制打樁過程中的樁身應力;
2、選擇沉樁設備和確定工藝參數;
3、選擇樁端持力層。
在相同施工工藝和相近地質條件下,試打樁數量不應少于3根。
3.3、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驗收抽樣聲測管檢測的受檢樁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質量有疑問的樁;
2、設計方認為重要的樁;
3、局部地質條件出現異常的樁;
4、施工工藝不同的樁;
5、承載力驗收聲測管檢測時適量選擇完整性聲測管檢測中判定的Ⅲ類樁;6、除上述規定外,同類型樁宜均勻隨機分布。
3.4、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聲測管檢測的抽檢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于1根。
2、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注:1、對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應在上述兩款規定的抽檢樁數范圍內,選用鉆芯法或聲波透射法對部分受檢樁進行樁身完整性聲測管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
2、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后樁端持力層已通過核驗的人工挖孔樁,以及單節混凝土預制樁,抽檢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于10根。
湖南昌衡工程質量聲測管檢測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第3頁共4頁3、當符合第3.3.3、條第1~4、款規定的樁數較多,或為了全面了解整個工程基樁的樁身完整性情況時,應適當增加抽檢數量。
3.5、對單位工程內且在同一條件下的工程樁,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采用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靜載試驗進行驗收聲測管檢測:
3.5.1、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
3.5.2、地質條件復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3.5.3、本地區采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
3.5.4、擠土群樁施工產生擠土效應。
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l%,且不少于3根;當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于2根。
注:對上述第1~4、款規定條件外的工程樁,當采用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進行驗收承載力聲測管檢測時,抽檢數量宜按本條規定執行。
3.6、對第3.5、條規定條件外的預制樁和滿足高應變法適用聲測管檢測范圍的灌注樁,可采用高應變法進行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聲測管檢測。當有本地區相近條件的對比驗證資料時,高應變法也可作為第3.5、條規定條件下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聲測管檢測的補充。抽檢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7、對于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聲測管檢測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時,可采用鉆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并鉆取樁端持力層巖土芯樣檢驗樁端持力層。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于10根。
3.8、對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較大的樁基,應進行單樁豎向抗拔、水平承載力聲測管檢測。聲測管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l%,且不應少于3根。
4、驗證與擴大聲測管檢測
4.1、當出現本規范第4.5~4.6、條和第4.7、條中所列情況時,應進行驗證聲測管檢測。驗證方法宜采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對于嵌巖灌注樁,可采用鉆芯法驗證。
4.2、樁身淺部缺陷可采用開挖驗證。
4.3、樁身或接頭存在裂隙的預制樁可采用高應變法驗證。
4.4、單孔鉆芯聲測管檢測發現樁身混凝土質量問題時,宜在同一基樁增加鉆孔驗證。
4.5、對低應變法聲測管檢測中不能明確完整性類別的樁或Ⅲ類樁,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靜載法、鉆芯法、高應變法、開挖等適宜的方法驗證聲測管檢測。
4.6、當單樁承載力或鉆芯法抽檢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分析原因,并經確認后擴大抽檢。
4.7、當采用低應變法、高應變法和聲波透射法抽檢樁身完整性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于抽檢樁數的20%時,宜采用原聲測管檢測方法(聲波透射法可改用鉆芯法),在未檢樁中繼續擴大抽檢。
5、聲測管檢測結果評價和聲測管檢測報告
5.1、樁身完整性聲測管檢測結果評價,應給出每根受檢樁的樁身完整性類別。樁身完整性分類應符合表、5.1、的規定,并按本規范第7~10、章分別規定的技術內容劃分。
樁身完整性類別分類原則
Ⅰ類樁樁身完整
Ⅱ類樁樁身有輕微缺陷,不會影響樁身結構承載力的正常發揮Ⅲ類樁樁身有明顯缺陷,對樁身結構承載力有影響Ⅳ類樁樁身存在嚴重缺陷5.2、Ⅳ類樁應進行工程處理。
5.3、工程樁承載力聲測管檢測結果的評價,應給出每根受檢樁的承載力聲測管檢測值,并據此給出湖南昌衡工程質量聲測管檢測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第4頁共4頁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單樁承載力特征值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的結論。
5.4、聲測管檢測報告應結論準確,用詞規范。
5.5、聲測管檢測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5.5.1、委托方名稱,工程名稱、地點,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基礎、結構型式,層數,設計要求,聲測管檢測目的,聲測管檢測依據,聲測管檢測數量,聲測管檢測日期;5.5.2、地質條件描述;5.5.3、受檢樁的樁號、樁位和相關施工記錄;5.5.4、聲測管檢測方法,聲測管檢測儀器設備,聲測管檢測過程敘述;5.5.5、受檢樁的聲測管檢測數據,實測與計算分析曲線、表格和匯總結果;5.5.6、與聲測管檢測內容相應的聲測管檢測結論。
6、聲測管檢測機構和聲測管檢測人員
6.1、聲測管檢測機構應通過計量認證,并具有基樁聲測管檢測的資質。
6.2、聲測管檢測人員應經過培訓合格,并具有相應的資質。